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
一、政策依据
《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〔2013〕43号)
二、性质
资格认证
三、认定条件
1、具体条件
1) 工业企业:从业人员<1000人or营业收入<4亿元;
科技服务业企业:从业人员<300人or营业收入<1亿;
其他行业企业: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。
2) 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%以上。
3)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>2%
4) 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。
5) 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,且形成产品或服务。
四、认定机关
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、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负责。
五、认定时间
认定时间:每年约4批次。
认定周期:凡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且手续完备的单位,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新证。
执行周期:动态管理。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复核,延续认定三年。
六、可获得优先支持
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。科技支撑计划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要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。
省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(基)金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。
重点新产品认定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、创新型企业认定、科技成果奖励等要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。
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流动站等。
对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,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支持。
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,要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、科技政策、投资融资、创业培训、创业辅导、人才培训、市场开拓、企业诊断、技术转移等服务。